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18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飞龙建材服务部,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建材大市场******代码:92360104MA36122M1U。
经营者:张**得,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云谱区飞龙建材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