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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刑初870号
案件名称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8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中专文化,刊江区正凤玩具商行的实际负责人,群众,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双塘村胡庄组**,住江苏省扬州邗江区西湖镇花样年华小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华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了邗江区正凤玩具商行,同年12月,武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其后武某某还自行提供模板、采购原材料及PokémonCenter的商标,委托薛春林(另处)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网店进行销售。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薛春林(另处)的厂房内查获部分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

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扣押的毛绒玩具均系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武某某在网上商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余元;

薛春林(另处)工厂内扣押的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及背包520个,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武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悔罪,已经退赔了三万元,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希望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武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武某某系家庭支柱,需要照顾家庭。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武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注册了邗江区正凤玩具商行,同年12月,被告人武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其后被告人武某某还自行提供模板、采购原材料及“PokémonCenter”的商标,委托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生产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上述毛绒玩具。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的厂房内查获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及背包若干。

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被查获的毛绒玩具及背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被告人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的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依法被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及背包的货值金额共计1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理中,被告人武某某向本院交纳3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关系人黄海航(已判决)、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的供述、证人强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从同案关系人黄海航(已判决)处购进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其后被告人武某某还自行提供模板、采购原材料及“PokémonCenter”的商标,委托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生产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历某某、吴某的证言、相关照片及刊江区正凤玩具商行的商品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通过网店销售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的事实及涉案毛绒玩具的外观特点。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等,证实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的厂房内查获带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及背包若干,及上述被查获的毛绒玩具及背包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4.证人张某的证言、任天堂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书》、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度证明》《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等,证实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被告人武某某使用“PokémonCenter”商标,且公安机关从同案关系人薛春林(另处)处扣押的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公安机关调取的线上销售数据、被告人武某某提供的《部分刷单统计表》《刷单转账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通过网上商店销售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的销售价格及刷单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武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武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半成品等均予以没收。

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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