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220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蓝之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江苏蓝之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的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及案件诉讼费共计102300元,本案执行费1435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蓝之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金额8万元及本案执行费1435元已汇入本案账户。
执行费1435元已拨国库,执行款8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且表示余款自动放弃。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