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459号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智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QMYL91。
经营者:卢燕,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义乌市智源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金旭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