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0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万喜,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公民身份号码:132************655。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万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