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6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君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