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伟,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双龙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