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民初805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峰,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佳源广场2幢18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10127954。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