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130号 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湘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竺记虾友串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门面。
经营者:竺发坤。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岳阳楼区竺记虾友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坚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竺记虾友串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竺记虾友串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