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5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百发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五十四销售小商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214ME0F。
经营者:张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百发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