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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89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89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六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雷德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A2-04-05-06。

负责人:孙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大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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