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3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道火,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道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项晗 书记员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