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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新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新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新宜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202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HQUC00。

经营者:李巧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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