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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刑初1251号
案件名称王明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刑初12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君,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慈溪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丛杰、被告人王明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明君在其位于慈溪市××镇××路××号的慈溪市冠骑汽车零部件厂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通过购买配件进行组装生产的方式,生产标有、、、、、、、等商标的火花塞产品。

2019年9月24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王明君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标有上述商标的火花塞产品、半成品、外壳、包装盒以及丝印模板、钢印模板等,合计认定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明君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火花塞、火花塞包装盒、丝印模板、钢印模板等物证、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公证证明、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商标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明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明君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明君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王明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扣押在案的火花塞产品、半成品、外壳、包装盒以及丝印模板、钢印模板等,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查扣物品(详见附件清单),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杨梦洁 附: 清单 序号 脏证款物名称 数量 特征 1 火花塞 22000 标示“C7HSA”商标 2 火花塞 15800 标示“BOSCH”商标,型号:R0 3 火花塞半成品 1400 标示“BOSCH”商标,带电极、螺杆,型号:R6大 4 火花塞陶瓷外壳 9600 标示“BOSCH”商标,型号:R6小 5 火花塞包装盒(大) 880 标示“BOSCH”商标,R0 6 火花塞 981 标示“DENSO”商标,型号:SK20HR11 7 火花塞 238 标示“DENSO”商标,型号:K16PR-V11 8 钢印模板 9 标示“Denso” 9 钢印模板 2 标示“BOSCH” 10 火花塞 11300 标示“STIHL”商标 11 丝印模板 2 标示“Denso” 12 钢印模板 4 标示“C7HSA” 13 火花塞半成品 4500 标示“BOSCH”商标,带电极、螺杆,型号:R6大 14 火花塞陶瓷外壳 4160 标示“BOSCH”商标,型号:R6大 15 火花塞包装盒(大) 600 标示“BOSCH”商标,R6 16 火花塞半成品 1500 标示“VWAG”商标,带电极、螺杆 17 火花塞包装盒(小) 32500 标示“BOSCH”商标,R6 18 火花塞半成品 6500 标示“BOSCH”商标,带电极、螺杆,型号:R6小 19 火花塞 21100 标有“BOSCH”商标,型号:R6 20 火花塞 200 标示“Motorcraft”商标 21 火花塞 1200 标示“CHAMPION”商标,型号:RC10DMC4 22 火花塞包装盒(小盒) 8800 标示“BOSCH”商标,R0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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