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008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告:孟梦,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