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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孟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30087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孟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孟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008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告:孟梦,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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