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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终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就百度网讯公司针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第200610109732.X号、名称为“一种获取新词的方法、装置以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03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3033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9、25应予无效;

权利要求5-9、20-24、2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第30339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439号行政判决(简称439号行政判决),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认定第30339号决定相关认定有误,并据此判决:撤销第30339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搜狗科技公司不服4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京行终201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一审法院据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构成侵权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已经由相关行政判决认定应予无效宣告,且该判决由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在本院二审行政判决生效并被履行的情况下,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必然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上述规定,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本案应裁定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退还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退还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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