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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3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935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鑫,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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