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935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鑫,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