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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延鹏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延鹏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项城市延鹏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1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延鹏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项城市通济大道路东陈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81MA4840H8798。

经营者:秦延延。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延鹏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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