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10号 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948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振宇。
被告:抚州市文山竹木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四海路3610027460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啸卿。
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文山竹木加工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2020年11月6日,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原告江西迈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