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瓦根纳•蔻驰(RICHARDWAGGENERCOUCH,J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凌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雨,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张耀红,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别得公司)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玛斯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托玛斯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了孟凡雨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苏D×××**汽车(该车已被本院实际扣押于汽修厂,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16日止)、张耀红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苏D×××**汽车(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9日止)。
2020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海别得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雨就本案中需赔偿的44.5万元(申请执行标的)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孟凡雨至2021年1月31日前履行10万元、并经法院同意后可自行出售其名下被法院查封的车牌号为苏D×××**车辆,所得款项履行本案赔偿款;
剩余未履行的赔偿款由孟凡雨在2021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按每月履行4万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孟凡雨所履行的赔偿款均需汇入海别得公司指定账户,如孟凡雨有任一期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海别得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