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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安章与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868号
案件名称廖安章与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安章;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68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科研路东九维工业区××××。

经营者:黎伟。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安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廖安章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廖安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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