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4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尚志市九州三星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尚志市向阳大街**。
经营者:徐佳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志市九州三星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