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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与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35号之二
案件名称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与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伯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天锡,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坊,公司总经理。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与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

2、向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该账户内余额1093.4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进行依法冻结,并于2020年11月11日进行划拨;

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对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园泰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处为租赁办公地址,目前被其他公司租赁使用。

经询问该地址的出租方,确认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在此地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在此处经营。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黄旻若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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