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9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库弘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北侧****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5217A9B。
经营者:柴婉玉。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库弘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4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