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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393号
案件名称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393号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用代码92330782MA2E54R972。

法定代表人:李平。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犇盛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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