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锯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贝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锯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贝尔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锯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