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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351号
案件名称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锯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德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贝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锯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贝尔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锯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锯斧家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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