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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臻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26343号
案件名称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臻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臻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6343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自编**利远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臻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法定代表人:谭海清。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臻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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