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80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立案受理。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被诉侵权产品;
2.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3.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8万元;
4.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胡崇亮是名称为“装饰过渡连接件(MA-102-a02)”、专利号为ZL**************的专利权人。
胡崇亮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单独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兴东天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已于立案前的2020年10月16日被核准注销。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少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