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24号 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喜誓婚庆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1号太和文化礼品城四层C7号。
经营者:李朝辉,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长安喜誓婚庆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沈志军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