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73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