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25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街道沪浙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2QWN43,地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农贸市场**div> 经营者:黄荣科。
委托代理人:唐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秋红,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街道沪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街道沪浙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街道沪浙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