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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民终75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OHDQ426T。

经营者:牛忠孝,男,1959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连头巷**。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以下简称星期八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星期八音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过低。

首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上诉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涉案商标进行大量的宣传推广。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数额明显过低,不仅没有起到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达不到对被上诉人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被上诉人的主营业务就是KTV量贩服务,其在主观上深知涉案商标“纯K”在KTV娱乐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长期利用涉案商标知名度来谋取利益,该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上诉人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每年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同时对使用人有严格的运营管理要求,之所以这样要求,上诉人是希望能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在行业内有很好的商誉。

在一审中,上诉人也向法院提交多份特许经营合同,均能够证明上诉人的损失;

上诉人为维权支付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等费用,且上述费用已经实际产生。

被上诉人成立于2012年,经营时间较长,经营面积较大,获得收益较高。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过低,没有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更没有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惩罚性制度,与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相悖。

最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数额过低,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变相助长了侵权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势头,达不到法律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失去了法律的震慑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星期八音乐会所答辩称,1.答辩人主观上、形式上没有侵害被答辩人注册商标。

2.答辩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答辩人没有因为被答辩人注册商标盈利,被答辩人的上诉没有依据。

4.答辩人态度好,无侵权恶意。

好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销毁或者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K”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和第11727497号“纯K”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2019年5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军军、李岩同申请人周皓来到位于晋城市新市西街(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对面)一处标识有“星期8纯K派对”等字样的建筑物前,一行人进入该建筑物二楼,进入该KTV“A03”房间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由周皓用清洁过的拍照设备在现场对该建筑物的门头、内部标识有“星期8纯K派对”等字样的标识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1张。

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9)焦众证内民字第4969号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好唱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680元。

另查明,星期八音乐会所的经营范围是娱乐场所经营、食品零售,位于晋城市新市西街(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对面),根据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969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星期八音乐会所的牌匾、宣传牌、室内装潢、包厢装潢、广告宣传等多处位置使用“纯kparty”“纯K”、“纯K”、“K”标识。

原审法院认为: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11727497号、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星期八音乐会所的经营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经营,多处位置使用的“纯K”、“纯K”、“纯kparty”“K”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星期八音乐会所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好唱公司要求星期八音乐会所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行为,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星期八音乐会所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行为;二、晋城市城区星期八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8000元;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好唱公司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判决,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可根据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并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作出赔偿。

可以看出,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应当采取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手段共同作用来达到真正保护其合法权益、挽回其经济损失及真正实现净化市场的目的。

据此,本案好唱公司在维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我国相关法律赋予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的同时,也要积极采取多种途径扩大依法打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力度和影响范围。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净化市场的目的,真正保护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这也应是注册商标权人维权的主要目的。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好唱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作了充分明确的认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原审法院结合好唱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证明对方获得利益情况下,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作出酌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的认定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好唱公司称其它案例的判决赔偿数额高于本案原审判决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域之间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加上每个案件的案情各不相同,好唱公司所提案例不属于本案酌情考量赔偿数额的情形。

好唱公司的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好唱公司在二审中所增加的费用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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