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122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84C46。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玉,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