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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374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74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住所地:聊城市中华路与东昌路交汇处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附近(门头为“华盛超市开发区当代店”)。

经营者:李丽明。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住所地: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金柱大学城****楼2-12-1。

经营者:李士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聊城市东昌府区士超华盛商店金柱大学城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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