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26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鞍江。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圣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上海圣友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圣友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