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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东坑俊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民初702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东坑俊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东坑俊生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70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为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坑俊生百货商行,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宝生,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东坑俊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刘 冠审判员 钟丽丽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嘉铭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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