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070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华裔娱乐歌厅,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郎光毅,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华裔娱乐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