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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知民终1239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广电兰亭都荟第********。

经营者万卫,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邹万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市汉阳区金湘缘餐饮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2元,由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4.2元,由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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