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14号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兴强电器经营部。
经营场所:顺庆区果山街**********。
经营者:吴静。
被告:吴静,女,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吴静之夫。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成,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吴静之兄。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兴强电器经营部、吴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