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357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31。
被告:上**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甄**、上**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