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6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世茂-城品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芳南茶叶店(店铺名称为福建茶),住所,住所地盱眙盱城金源北路**金源花苑****西路与都梁中路交叉口西南100米。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盱眙芳南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