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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唐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4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唐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唐光华;荣成市崖头谜尚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坪北路**鼎聚隆科技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贵,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崖头谜尚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南山北路休闲购物广场**“MISSHA韩国美妆”店。

经营者:刘爱萍。

上诉人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光华、荣成市崖头谜尚化妆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唐光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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