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陈鑫,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甲米衣世界,注册号为×××53,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新塘街/div>经营者:宋浩,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甲米衣世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甲米衣世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甲米衣世界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宋浩个人,并依法追加宋浩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宋浩在银行、工商、证劵、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中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到被执行人宋浩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下落不明。
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营业部、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表示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南丰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诸佳锴书记员廖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