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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4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A14M0A。

经营者:陈军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良。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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