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科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拱北陈金旋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陈金旋,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拱北陈金旋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
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