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10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冯店镇李都冷小蓉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冯店镇李都正街**。
经营者:冷小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斌,系冷小蓉之夫。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冯店镇李都冷小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1月25日,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