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9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恒鹏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兴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武,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恒鹏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