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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55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5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宝岛眼镜店,投资人柴刚,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明湖广场地下一商业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美,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明湖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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