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3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市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该公司职员。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龙福市场华伟灯具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福市场****。
法定代表人:曹莲芝。
被告:李幸达,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次区龙福市场华伟灯具经销部、李幸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 —2—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