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0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华荣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乔铃,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乔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